1月24日,上海的浴客沈京(某公司总经理)在洗脉冲浴时突然沉入池内殒命,死者家属要浴场赔420万元。上海市劳动保护检测站出具鉴定报告说浴池中不漏电(现浴场已重新开业),为把死因彻底弄个明白,浴场坚决要求验尸,用最科学、最客观、最公正的手段查明究竟是电击致死还是暴病致死还是案中有案?以还浴场一个“清白”。
闵行区公安局已向死者家属发出准备解剖验尸的通知。但是,死者家属坚决不同意解剖尸体,说是因为感情上接受不了划膛剖肚,原已排定的验尸日期只能一再推迟。
验尸对于解决案件中的纠纷究竟有没有科学价值?笔者走访了有关专家并搜集到近年的一些典型案例。
在上海的曹家宅,地面道路坑坑洼洼,凹凸不平,这里聚集着好大一批外地来沪打工人员,1998年6月5日傍晚,4岁小女孩叶珊珊的叔叔来家作客,珊珊的爸爸便差珊珊到弄堂里的小杂货店买“龙士达”啤酒。珊珊买了一瓶啤酒,用双手抱着离开杂货店。行走在途中,有人听到“嘭”地一声,闻声赶来,珊珊已倒在地上,颈部血流如注。急送珊珊到医院,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医院结论是:珊珊由于左颈部动、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珊珊的家长一口咬定啤酒瓶是自己爆炸的,不是因小孩摔了一跤或别的什么原因,并且当即就将破碎的酒瓶送到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鉴定,并要求厂家赔35万元。厂家对此突发事件深表同情,愿意给消费者以补偿,但厂家又不相信自己的酒瓶在没有外力作用下会自行爆炸,牵涉到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此案对厂家来说补偿费用不是关键,而科学鉴定出酒瓶究竟是自爆还是外力致爆才是关键!因此,厂家主动请求上法院,由法院拿出一个公正明白的结论。
从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传来的消息是:由消费者送检的碎啤酒瓶不能证明是酒瓶自爆。原告要求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尸检,根据尸检报告所见,叶珊珊身体上只有颈部一处创口,如果是酒瓶自爆,带着强大冲力的散射的锐利碎片,因何没有伤及叶珊珊身体的脸部或其他任何部位?这些情况表明该啤酒瓶不是自爆碎裂的。
在法庭主持下,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书”,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
上海医科大学法医学系赵学琴、陈龙介绍,冠心病猝死的发生率较高,是心性猝死中最常见的一种,约占61.7%,它涉及到一系列心电活动和神经调控等问题,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病理生理过程。法医和病理工作者尸检时,所遇到的因冠心病所致猝死者中,多数为隐性冠心病患者,在某种诱因存在的当时或以后即刻死亡。若发病后未死亡者,由于临床上常常不能做出明确诊断,没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则病情进一步恶化而死亡。
他们1998年曾做过这么一个解剖,43岁的顾某,因吸毒被送某戒毒所强制戒毒,后转移到某处羁押,9天后突然死亡,据称顾某近日曾被同监对象殴打过。即往无心前区不适及心脏病史。死后4天解剖。左大腿红肿,见皮下及肌肉内出血(血凝块)。心脏重见左冠状动脉左前降支距左主干0.5cm处有IV级粥样斑块并伴有钙化;左前降支距左主干3cm处开始分叉,两分支均见Ⅲ级粥样斑块;左旋支见Ⅱ—Ⅲ级粥样斑块;右冠状动脉距开口1.5cm处有Ⅱ级粥样斑块。根据病理学检查、案情及毒物分析结果综合分析认为,顾某系因隐性冠心病而死亡,外力所致左大腿皮下和肌肉内出血为致死诱因。
本例尸检是死者家属怀疑为暴力致死而要求尸检,结果才得以全面查明死因。
三岁零两个月的张楚奥,在山东省滕州市机关幼儿园午睡时,不明不白地死了。
1997年9月5日,“风吹葫芦咕噜噜,雨打石榴湿溜溜。风不吹葫芦不咕噜,雨不打石榴不湿溜。”从4楼下来,小楚奥把这个绕口令教了妈妈两遍。
“妈妈再见,别忘了,回来时我要考你。”小楚奥爬上爸爸的摩托车后座走了。
“爸爸妈妈去上班,我上幼儿园。我不哭,也不闹,问声老师好……”楚奥的小手有节奏地在爸爸的后腰上拍打着。
“明天是星期六,爸爸答应带我出去玩,你可别忘了。”
“一定,一定。”
说话间滕州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到了。张静老师在接孩子们。“张老师,昨天我接楚奥时,见他只穿了件背心在玩。怕他感冒,服用了一次感冒药。这是一片小儿平痛片,如有病症请随时与我们联系。”张老师接过楚奥爸爸递过来的药,摸了摸楚奥的头,说了句:“没事,不热。”
“爸爸再见!”楚奥笑着挥手和爸爸道别。谁也不会想到:这就是诀别。
张楚奥上午正常,点名答“到”时,声音很宏亮。
张楚奥午休到14点时,还下床小便。
“15时,午休结束,我把孩子们领到一楼,再回寝室打扫时,发现床上毛巾被下的张楚奥……”保育员刘玉英哭诉。
15时40分,张楚奥的父母接到通知。赶到滕州市中心医院急救室,看到小楚奥:嘴唇破裂,口鼻流血,死不瞑目!
查明孩子的死因,辨明刑事、民事责任!张楚奥的监护人提出了最基本的权利要求。
当地,派出了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公安局、检察、法院及人事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
由山东省公安厅主检法医师签字,山东省公安厅出具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书结论称:张楚奥因患呼吸道感染、诱发急性浆液性出血性肺炎致呼吸衰竭死亡。
家属呼天唤地,告状处处碰壁,急性肺炎怎么能使人在1小时内没有任何症状的情况下突然死亡?!无奈中,张楚奥的监护人委托律师去地处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孩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由鉴定人陈忆力、吴惠瑛、范莉华,复核人龚毓昌签字的鉴定结果是:张楚奥由于异物吸入,阻塞左、右肺内各级支气管,引起窒息,终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两次送法医鉴定,有关张楚奥死亡原因的结论大相径庭!这引起了山东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
湖北省黄州市公安局孙自堂介绍了一个罕见案例,冬季的某日,41岁的许某,是个搬运工,那天他正坐在板车上悠悠而去,突然遭吉普车撞击,许摔倒在地。当时头枕部、背部着地,急送当地卫生院检查:全身无开放性损伤,头皮下无血肿,头、背疼痛,神清,无恶心,呕吐,腹软无触压痛,肢体活动良好,初步诊断为轻微脑震荡、腰背部软组织损伤。许认为伤势不重,要求及时调解,带药回家治疗。经交警部门调解:由对方一次性付给许经济补偿费530元整。许回来后继续劳动,一切活动均正常。时过两天进午餐时,不慎将鱼骨吞入食道并卡住,当时许未告诉在场亲友,他自己到卫生所就医时,称被车撞伤后未愈,现胸部胀痛,全身肌肉疼痛,医生给予三七片、跌打丸,嘱其回家服药休息。6天后出现高烧,胸痛,呕血,腹痛,轻度呼吸困难,次日大量吐血。医院对许的头颈、胸部进行x线拍片均未发现异常,只以消化道出血原因待查而治疗,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者亲属认为:许的死亡系车祸所致,要求交警部门对车方经济补偿重新裁定,交警部门认为许的死因不明,待做尸检后再处理。
尸体检验尸表无任何外伤痕迹,剖验见,颅、胸、腹盆腔内脏器无外伤,第五颈椎处的食道内有一根“S”形长3.9cm、直径0.15cm呈圆锥形横穿食道两侧的鱼骨,创口内血管完全断裂,创口边缘软组织有黄色脓性分泌物和凝血块……结论:许某系生前进食时鱼骨卡入食道,刺破血管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交警部门根据法医结论作出维持原调解协议,肇事车方在经济上不予重新补偿。
福建省请流县,夏天的某日,31岁的赖某,因赌债之事与妻子发生口角,其妻当夜出走回娘家,次日中午妻子回家发现赖某已死在自家床上,门鼻颜面部组织破碎,疑为他杀报案,当地民警检查尸体后报称“赖某被人用斧头砍烂面部”。
现场在死者住房内,尸体仰面横躺床上,四周有喷溅状血迹和皮肤、软组织碎块,头面部下的床上有一滩血泊,血泊右侧有一根已燃烧过的导火索,一根已点燃过的火柴梗。尸检所见:颜面部的皮肤皮下组织撕裂呈“>”型,酷似砍创,创面及创缘均有灰褐色或黑色火药灼痕,创腔组织破碎呈黑褐色,上下颌骨、颧骨粉碎性骨折裸露软组外翻,舌体、牙齿、喉腔及局部的气管、食道均破碎呈黑色,在左右颊破碎软组织中检见一截纸雷管残端,尸体表面其它部位均未检见损伤痕迹。
本例死者,其它部位均无损伤,衣裤完整,结合案情和现场情况综合分析,口鼻腔周围有一巨大创口,组织破碎,上至鼻根及两颧部,下至颈部,左右达两侧耳根,创深达颈椎,上下颌骨、颧骨粉碎骨折,损伤严重,一般钝器不能形成,该创腔及创缘有黑色火药物烟灰和一截雷管残端等所见,无疑系爆炸伤。根据这种爆炸伤可推断是死者自己点燃导火索,然后将雷管含于口腔内爆炸所致。
纸雷管是爆炸的引爆物,由于其药量较少,爆炸时产生的威力较小,一般是500kg左右,响声不大。本例死者住处偏僻,单纯雷管爆炸响声不大,未引起周围村民注意。
死者左面颊部皮肤爆裂创酷似锐器砍击伤,应加以区别,一般锐器创的皮肤边缘平滑、整齐,无皮下出血、肿胀、无表皮剥脱,虽然也有一些砍器口较钝造成的砍创,周缘可有表皮剥脱、肿胀,但创周无烧灼痕及火药烟灰,两者容易区别。
几年前西安市曾发生一起杀人碎尸毁尸案,4名案犯将受害人致死,碎尸后,将碎尸放入浴缸内,加入90%浓硫酸60升。三天后,尸体变成黑糊状液体,排放后尸块全部消失。破案后在现场提取了碎尸工具及装硫酸塑料桶,并在浴缸壁上检测到了大量硫酸根,虽案犯供认不讳,但由于尸块完全消失对于此案是否可以立案,众说纷纭,为此法医进行了试验。
硫酸具有很强的腐蚀性,这种腐蚀性主要通过夺取组织中的水分,使蛋白沉淀,形成酸性蛋白,破坏组织结构,此种腐蚀性随硫酸的浓度和作用温度的增加而增强。在所做的实验中,当作用温度达到80℃时,浓硫酸对组织块的腐蚀溶解作用可以观察到。当作用温度升到100℃时,此种作用明显加强,使组织的有形结构迅速消失。
浓硫酸具有很强的吸水性,这种作用过程是一种强烈的放热反应。在实验中,当把80m190%的浓硫酸加入到20ml水中时,烧杯内温度迅速上升达110℃。当浓硫酸与有机物作用时,这种很强的吸水性表现为脱水作用,其过程也是一种放热反应。在实验3中当浓硫酸缓慢地注入到有新鲜肝组织碎块的烧杯内时,其吸水和脱水反应同时发生,产生大量的热,使烧杯内的温度迅速上升,产生的正效应促进了腐蚀作用的发生,使肝组织迅速消化、溶解。
在本案中,当4名案犯将受害人致死并碎尸后,大量的组织液、血液与尸块共存于浴缸内,实验认为,当往浴缸中加入浓硫酸时,浓硫酸的吸水和脱水反应同时发生,释放出大量的热,使浴缸的温度迅速上升,热的浓硫酸对尸块的腐蚀作用迅速发生,最终使尸块被完全分解液化,呈糊状,经水冲洗后,不会留下任何痕迹。此案中虽然尸块已经消失,但通过实验认为此案可以成立,案犯交待可靠。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尸体解剖作为最主要的法医检查手段,正受到人们的极大关注。
验尸是刑事诉讼的有力证据。法医鉴定结论在案件侦查、起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证据作用,而尸体解剖,往往是尸体检验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关键。如一例,嫌疑人供述称其踢打他人致死后,以床单包裹埋于沙堆中。法医检验时未做解剖,结论为“疼痛性休克致死”。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时,以法医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为主要原因退查。时隔案发日已近五个月,尸体早已处理,没了检验材料,加上嫌疑人翻供,案件陷入僵局。
验尸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关键环节。涉及人员死亡的刑事案件,只有找出尸体特征才能迅速准确查明死因,进而追查嫌疑人。曾有一例,在某高速公路一收费站附近发现一具全男尸,法医体表检验未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因刚下过雨,现场无明显痕迹,究竟是杀人移尸还是交通肇事逃逸?经尸体解剖,发现胸部多处肋骨骨折,胸骨骨折(由于尸表检查时正值尸僵最强硬期,未能发现胸廓塌陷),腹腔大量积血,肝、脾破裂。损伤显然系较大面积的强大钝性暴力所致,分析认为是较大车辆正面撞击造成,由此认定该案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验尸是调解民事纠纷的好帮手。在日常生活、工作、医疗中,一旦发生了人员死亡,纠纷在所难免,只有依靠验尸鉴定结论这一科学依据,才能准确区分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区分责任大小,从而妥善解决矛盾。在某些工伤事故中,尸体解剖也是必不可少的。很多人以为,工伤事故多有人证,而且死因多数一目了然,法医鉴定不必那么详细,此说法错。曾有一例,一名建筑工人从二楼跌下死亡,有人目睹该过程,尸表也可见高坠损伤,但法医没有简单地下一个“高坠”结论了事,而是进行了全面解剖,结果发现死者患有严重心脏病,死者系因心脏病发作致高坠死亡。
科技越来越发达,古代还有“开棺验尸”之说,今天就更能用验尸来查明死因。验尸,解开了一个个悬案的谜团!